產品列表
PROUCTS LIST
1 美國法規
美國是我國重要的貿易合作伙伴和出口市場之一,也是對鉛在消費品中的使用頒布限制法規zui多的國家。
1.1 美國試驗與材料協會標準
美國試驗與材料協會(ASTM)是目前世界上zui大的自愿一致性標準的制定組織,為公眾提供材料、產品、系統和服務等方面可以信賴的技術標準。其中,ASTM F963-07 4.3.5,規定玩具的油漆以及類似的表面涂層材料中鉛及鉛的化合物總含量(Total Lead)不得超過0.06 % (600 ppm),可溶解鉛(Soluble Lead)不得超過90 ppm (按干油漆的質量計)。
1.2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法規
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(CPSC)2005年頒布關于兒童飾品的金屬含量的臨時政策。如果任何部件的含鉛量超過百萬分之600,即600 ppm,CPSC就會把對該金屬進行酸瀝濾試驗。如果可接觸鉛含量超過175 μg,則CPSC有權決定是否要求采取校正措施。該政策并未定兒童的年齡范圍。CPSC的現行法規禁止兒童使用的消費品上的涂料或覆膜中的鉛含量超過600 ppm。CPSC的規定和禁令在美國全境都具有約束效力,雖然個別州也制定了對于含鉛產品的規定,但基本上是以CPSC為藍本的。
1.3 美國部分州立法規
伊利諾伊州鉛中毒預防法于2006年6月開始實施,其內容主要涉及適用于6歲以下兒童的產品。這一年齡組的產品被視為高風險品,因為鉛對6歲以下兒童的危害zui大。該法案規定,任何人不得銷售適用于兒童或者可能被兒童咀嚼的含有“含鉛物質”的玩具、家具、服裝、配飾、珠寶、裝飾品、糖果、食品、食品增補劑,或其他物品。“含鉛物質”指內部或表面涂層中鉛含量占總質量超過0.06 %的物品,或者在所有非揮發物中鉛含量占總質量超過0.5 %(按鉛金屬計算)的液體涂料。
加利福尼亞州,2006年通過的衛生安全法規AB1681設定了所有飾品的鉛含量標準,而對兒童飾品和皮膚穿刺飾品的鉛含量設定則更加嚴格。兒童的年齡范圍設定為6歲和6歲以下。關于兒童飾品的標準于2007年9月1日生效;塑料飾品的更嚴格的標準于2008年3月1日生效;其他飾品的標準于2008年3月1日生效;金屬和塑料飾品的更嚴格標準將于2009年8月31日生效。
加利福尼亞州提案65中規定,自行車及其配件、有PVC涂層的防護物品以及防護服的總鉛含量不能超過0.003 %,或依據產品類型也可不超過0.03 %,若超過限值,需要標有警示標識(2007年9月生效);化妝品的總鉛含量不超過7.5 ppm;鋁質炊具中可濾去的鉛含量不能超過6 ppb,如超過此值,要標有警示標識(2007年11月生效);外表面為PVC材質的餐具及普通餐具的內層中鉛含量不能超過200 ppm,普通餐具的外表面中的鉛含量不能超過600 ppm(2007年11月生效);附著油漆或顏料涂層的產品的鉛含量不能超過12.5 ppm,如超過此值,要標有警示標識(2007年12月生效)。圖1所示為注明了警示標志的超標產品。